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雖有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啟、關閉車門時,應注意行人、其他車輛,但並無相關罰則。參考警政署於民國101至104年的統計資料,發現每年因開車門肇事的件數皆在3000件以上,每年造成4000人左右的死傷。
故於3月4日提案修正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六條條文,對於汽車駕駛人或乘客,臨時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,不讓行人、其他車輛先行通過者,處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因而致人受傷者,吊扣駕駛執照一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。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自行開門致肇事,處罰該乘客。
謝謝媒體的報導,最近在相關的新聞以及臉書、委員留言板等處,都收到了網友們的回饋。但因為資訊分散各處,希望可以透過問卷調查,讓我更了解大家對於修法的建議與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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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卷調查時間:2016.3.7-2016.3.10
問卷網址:http://goo.gl/forms/SF8NhEhbnu